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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12-19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央政治局2021年4月30日召开会议,强调要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同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2022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明确了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各地市政府出台具体操作办法。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济源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三、不得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

(一)存量房屋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5年; 

(三)土地、房屋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

(四)存量土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集中统一核算。

(四)符合租金标准。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

(五)其他条件。1.项目应位于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区域,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

2.项目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

3.项目应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是什么?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可行性分析报告、安全检测报告等资料。

(二)联合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牵头开展联合审查,并报告市政府申请启动联合审查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完成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审核认定。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网站和项目现场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由申请人再行申请。

对利用人才公寓、政府产权住房等转化的项目,及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验收合格的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凭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不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认定书。 

(四)续期认定、撤销认定及注销认定。

1.续期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2.撤销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认定书:对于不符合标准,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3.注销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

撤销认定和注销认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注销认定书》,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居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及金融贷款、税收优惠等手续。

注:认定流程所列申请表、可行性分析报告、启动联合审查请示、联合审查意见表、认定书及撤销/注销认定书等详见正文附件1-6。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后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一)建设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单位按照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二)运营管理。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盘活安置住房、人才公寓、既有租赁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

设置有最低租赁运营期限的项目,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也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批准退出管理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注销认定书》,恢复原有房屋用途,并注销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注记内容。

(三)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具备整体登记条件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办理首次登记,但不得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注记“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经原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对于存量房屋在取得认定书前已完成确权的,需在取得认定书后60日内,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完成上述内容的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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