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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解读
发布机构: 时间:2017-0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草拟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

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2014年9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清责任、疏堵结合,规模控制、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市财政局起草了《意见》。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建立“责、权、利”相匹配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切实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文件主要内容

我市《意见》共有八大项内容:总体要求、政府性债务范围和用途、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借融资机制、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督、完善配套保障制度和加强组织领导。

四、核心思想

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与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四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五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六是加强组织领导。

五、对政府融资工作的影响

(一)明渠就是自发自还的政府债券。一是新《预算法》明确了省级地方政府拥有发债的权利,可以依法适度举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债的,必须通过省级代为举债。二是自发自还政府债券将会逐渐替代传统的融资平台城投债券。一是发债主体更加明确,地方政府债基本等同于国家信用,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二是省去中央审批环节,在不超过总量的情况下,随发、随还、随用,融资更为便利。

(二)政策导向改变政府融资工作。非公益目的的商业融资需求将交于市场主体;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六、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影响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一律不得再融资,并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即将进入转型期,人事、管理、投融资都将进入阵痛期,必将逐渐向经营性公司转变。

七、解读途径

通过济源之窗、济源市财政局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解读,同时,市财政局随时接受公众的政策咨询。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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