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切实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广大市民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8日(除夕)早6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6时至24时;
(三)2月12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4时。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一)可燃放区域:
中心城区以外(东二环以东、南一环以南、西一环以西、北环以北)。
(二)考虑实际情况,中心城区内划定湨河、北蟒河两侧至沿河路以内合适空旷地带为集中燃放区域。
(三)出于安全考虑,全市范围内下列区域为禁放区域:
1.重要军事设施和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五龙口化工园区、清水精细化工园区,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以及上述场所周边200米范围;
2.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3.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4.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公共场所;
5.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公园、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和辖区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其它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安全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禁止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四)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七)禁止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