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现将委托各镇(街道)代征个体工商户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体经营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示范区税务局委托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为征收。缴费金额由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三、缴费人可以通过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直接进行缴费,也可由代征单位代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年缴纳。
五、未经示范区税务部门委托,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拒不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