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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4-0031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发文字号: 济管〔2024〕16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8-16 发布时间: 2024-08-2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219号),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省政府规章,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及其他重大行政涉法事务的前置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2024年底前,实现示范区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力量、审查范围、审查机制全覆盖,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水平。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一)明确合法性审查主体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示范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做好本部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业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审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审查业务由其指定的机构负责。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确保从事审查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障人员力量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查人员力量薄弱的,可以吸收公职律师、机关法学专业人员、政府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组建法律顾问团,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支撑。

(二)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

1.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构建“4+X”的工作体系,各行政机关出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应当全面纳入审查范围。基础较好或者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其他行政涉法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2.规范合法性审查流程。合法性审查应当在集体讨论之前进行,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不得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程序。调研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均应当在合法性审查之前开展,主办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相关材料一并递交合法性审查机构。示范区管委会拟作出的审查事项,主办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主办单位逾期未补正的,审查机构可以退回。

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严格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按照要求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把关。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实地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出具不同的审查意见。审查事项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审查机构应当要求主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审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审查事项合法的意见;审查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审查事项不合法的意见,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审查事项存在应当修改内容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审查事项,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三)健全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1.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审查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意见的,在提请行政机关审议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查事项经集体审议的,审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2.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按照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签名;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的审查意见,不得以法律顾问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3.落实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制。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制度。主办单位提交的送审材料、审查意见书、内部审批程序等相关材料由审查机构根据“一案一档”的方式统一整理归档。每年12月31日前,各行政机关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监督。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督查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工作落实。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三)开展学习宣传。各行政机关要做好《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省政府规章的学习及宣传活动,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学法、法治讲座、法治培训、法治宣传等方式,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水平,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推进工作制度落实。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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