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济源示范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7日
济源示范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及灾害分级
1.3.1 概念
本预案所称农业生物灾害,指因农业有害生物或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生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所称农业有害生物,指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并造成经济、产量损失的病、虫、草、鼠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或尚未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纳入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名录的农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暴发性、流行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指在短期内数量急剧上升、快速扩展蔓延,严重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并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主要农作物,指示范区种植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作物。
1.3.2 灾害分级
农业生物灾害按照发生性质、发生面积、发生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级别相应分为特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2.1 特别重大(I级)农业生物灾害
暴发性、流行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测发生面积达到25万亩以上,或发生面积达到示范区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示范区内首次发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示范区发生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威胁。
1.3.2.2 重大(Ⅱ级)农业生物灾害
暴发性、流行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测发生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发生面积达到示范区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示范区内首次发现的河南省(补充名单)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示范区发生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一定威胁。
1.3.2.3 较大(Ⅲ级)农业生物灾害
暴发性、流行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测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或发生面积达到示范区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示范区发生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威胁。
1.3.2.4 一般(IV级)农业生物灾害
暴发性、流行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测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示范区发生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一定威胁。
1.4 工作原则
示范区管委会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源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机构组成
成立济源示范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指挥部),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局、民政局、农业科学院、市邮政公司、气象局、济源海关、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示范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1.2 部门职责
2.1.2.1 示范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示范区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总体规划,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并落实响应措施,指导各部门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2.1.2.2 示范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示范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示范区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与核实;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的发生进展,向示范区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1.2.3 示范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修订)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及信息报告,及时提出灾害预警建议,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应急防控经费和物资使用建议,确保应急防控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技术宣传培训,指导防控工作开展;负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和植物检疫执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立项工作。
示范区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大力支持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科技攻关项目。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根据特殊需要,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封锁。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突发时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及防控物资的运输;配合做好种子苗木、农产品及其他应施植物检疫物品的运输监管,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示范区传播蔓延。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农业生物灾害应急资金的审计监督。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物资价格的监督管理。
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协助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相关知识、技术的宣传普及工作。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农业生物灾情的检查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防控所需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示范区林业局:与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农林共生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防控工作。
示范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区域的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发放生活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示范区农业科学院:开展重大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技术研究及培训,提供科技支撑。
市邮政公司: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种子苗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落实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相关要求。
示范区气象局:负责为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及时准确提供气象信息。
济源海关:配合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口岸截获及周边国家植物疫情情况;负责植物疫情的进出境检疫监管及无害化处理。
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负责监督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农业生物灾害的保险理赔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示范区指挥部成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专家委员会,由农业、气象等专业的科研、教学与推广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配合农业农村局开展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分析、预测、研判和评估,提出防控处置对策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所属的植物保护检疫机构为农业生物灾害监测的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农业生物灾害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实施监测,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其它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当地植物保护检疫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3.2 信息报告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是农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和预警信息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确认,确认后立即上报示范区防控指挥部。
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报告和通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
3.3 灾害预警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4个预警级别,红色为最高级别。
I级预警信息由示范区指挥部提出,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Ⅱ级、Ⅲ级、IV级预警信息由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报示范区指挥部同意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首次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病虫源头区、常发区、重发区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及时采取常规措施进行早期控制和源头治理,压低病虫基数,减轻中后期防控压力。当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并达到一定程度时,指挥部要立即对灾害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及潜在风险,采取应急防控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报上一级指挥部。
4.2 分级响应
4.2.1 I级响应
特别重大(I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示范区指挥部报管委会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防控指挥部核实灾害信息,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评估,划定应急防控区域,制定应急措施。
(2)防控指挥部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前往灾害发生地,了解前期处置情况,组织灾害应急防控。
(3)防控指挥部紧急调拨所需防治物资、设备、资金,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5)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害处置情况。
4.2.2 Ⅱ级、Ⅲ级和IV级响应
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IV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示范区防控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防控指挥部核实灾害信息,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评估,划定应急防控区域,制定应急措施。
(2)指挥部派员前往灾害发生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视发生情况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3)防控指挥部紧急调拨所需防治物资、设备、资金,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4.3 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灾害时,应及时向上级应急防控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超出示范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由示范区管委会报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4.4 安全防护
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性质和发生特点,示范区指挥部应为现场处置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范通告工作。应急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信息发布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示范区指挥部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情况和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和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灾害信息。
4.6 应急终止
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效果和灾害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防控指挥部批准。
5 善后处置
5.1 总结评估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示范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发生原因、危害损失、影响范围、防控效果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核实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级防控指挥部。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评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灾后恢复
5.2.1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尽快组织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对加入农业保险的对象,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灾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5.2.2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3 对农业生物灾害处置过程中丢弃、遗散、剩余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及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关部门要做好农田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3 社会救助
发生农业生物灾害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社会助救物资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6 应急保障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示范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通讯保障
示范区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在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示范区指挥部要建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 物资装备保障
示范区指挥部要建立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防控物资,实行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要完善应急防控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防控需要。
6.4 应急经费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应将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局和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审查与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控物资的调运。
6.6 人员防护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灾害应急处置中人员中毒、中暑、作业事故的救治。
6.7 科技支撑保障
农业科研、教学、推广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动态,组织专家对其发生规律及应急防控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示范区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能力。
7.2预案修订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与更新,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7.3 预案宣传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农业生物灾害防控重要性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8 责任奖惩
示范区管委会对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