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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4-0026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4〕17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6-25 发布时间: 2024-06-27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二条措施》已经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5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二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决策部署和省、示范区工作要求,进一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济源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杜绝未落实农民工工资违法开工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资金安排。对未落实农民工工资资金安排的,未提供农民工工资资金落实承诺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

二、坚决杜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不落实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设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以现金或保函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未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发展改革和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许可、施工、监管、惩戒等方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享有关数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送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监督落实到位的,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坚决杜绝违法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非法挂靠等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把好项目工程发包、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存在上述行为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规范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存在质量考核周期,不能当月全部结清的,原则上每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应付全部工资的80%,剩余工资要在三个月内全部结清。

五、坚决杜绝工程项目未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监管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将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监管,2024年底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网格化排查,全面归集、及时上传工程项目信息,充分发挥监管系统作用。 

六、依法妥善处置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问题。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或反映拖欠工程款、劳务费纠纷等诉求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置解决;对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以讨薪名义采取拉横幅、跳楼跳塔等极端方式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进一步加强涉薪问题应急处置。对涉薪重大舆情或突发事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查清问题真相,果断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在建工程项目因欠薪引发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对缠访闹访或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要工资、工程款的,做好教育稳控工作。对影响社会秩序、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造谣传谣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宣传、网信等部门应责令其澄清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八、进一步加强行刑联动。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制作《协查函》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协查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同时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处理情况应书面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九、进一步强化控新治旧。严控新发欠薪问题,新发生的欠薪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即时受理,限时解决。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需要动用工资保证金或政府应急周转金的,按规定及时动用先行解决。

实施存量欠薪案件清零攻坚,历史积案由原牵头单位负责摸清历史陈欠底数,建立欠薪积案台账,包案负责、限期清零销号。对摸排不清、解决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落实用工主体(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清偿责任。对超出法定受理时效的历史陈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欠薪事实的,由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督促用工主体落实并承担清偿责任。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按照“工资保证金兜底、管委会应急周转金兜底、国企项目上级集团兜底、管委会工程项目财政兜底”原则解决。 

十、进一步强化依法分类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法分类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牵头部门,和示范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实行“双交办、双督办、双问责”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工委社会工作部收到欠薪线索或欠薪信访问题后,于1个工作日内做好甄别工作,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并进行跟踪督办,及时通报办理情况。

对示范区审批投资类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转办至示范区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办理,督促平台公司、建设单位积极处理欠薪问题;需要立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查处。 

对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转办至项目所属辖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配合,积极处理欠薪问题;需要立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查处。牵头部门在收到转办欠薪线索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上报转办单位,3个工作日内面见反映人;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反映人、转交办单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一、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信息,通过政务网站、信用中国 (河南济源)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二、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根治欠薪的强大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欠薪案件,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人民法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做好支持起诉和欠薪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人民银行负责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服务,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数据与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对接。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监管好本行业、本系统内工程项目,及时排查处置欠薪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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