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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任西征解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相关政策调整
来源:市人社局 时间:2018-07-05

  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市人社局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相关政策的通知》。市医保中心班子成员任西征主任参加市人社局网站在线访谈,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相关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任西征: 

  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范围,门诊慢性病病种提高到37种,其中普通慢性病21种,特殊慢性病16种。城镇职工慢性病范围新增6种,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部分慢性病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取消了部分慢性病待遇限制,同时对慢性病申报管理进行优化,进一步规范了慢性病年审管理。本次调整将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主持人: 

  《通知》对哪些慢性病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任西征: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精神分裂症、抑郁症2个精神类疾病的限额标准由200/月调整至250/月;新增加的6个病种限额标准分别确定为:癫痫250元/月、冠心病(非隐匿型)350元/月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200元/、肺源性心脏病250元/、躁狂症250/、偏执性精神障碍250/月。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将癫痫的限额标准由100/月调整至200/月;将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4个精神类疾病的限额标准由150/月调整至200/月;将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的限额标准由300元/月调整至医疗保险封顶线 

  主持人: 

  您提到的取消部分慢性病待遇限制包含哪些病种? 

  任西征: 

  我市取消了糖尿病并发症与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非隐匿型)、心力衰竭之间的待遇享受限制。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非隐匿型)、心力衰竭的慢性病医疗待遇。同时取消了慢性病待遇管理中“关联病种”限制,通过相关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限额标准分别享受相应的慢性病医疗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心力衰竭与冠心病(非隐匿型)的诊疗及用药范围基本相同,参保人员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种慢性病待遇。 

  主持人: 

  慢性病鉴定管理做了哪些优化? 

  任西征: 

  慢性病鉴定以病历资料为主,医疗专家对参保人员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的直接出具鉴定结论;对于病历资料显示不明确或存在异议的,要安排其进行现场鉴定;对于不符合鉴定标准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参加统一组织的现场鉴定根据参保人员现场体检结果出具最终鉴定结论,通过以上措施减少鉴定环节为参保人员申请鉴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主持人: 

  2018-2020年是我市的脱贫攻坚期,此《通知》对困难群众有没有提供优惠政策? 

  任西征: 

  2018年—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对于享受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的困难群众,其超出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慢性病待遇标准进行报销。同时为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对所患疾病在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内(共37种)的参保困难群众,可随时提交资料申请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相应的慢性病待遇;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门诊重症慢性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已调整为85%,从今年7月份开始取消定点治疗,困难群众持慢性病卡在镇级及镇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均可凭社保卡和慢性病就医本进行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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