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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外资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外资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商务(招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工作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决策部署,坚持项目为王抓投资,进一步强化省重点外资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用能保障

1.做好煤电油气运保供。发挥省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机制职能,加强省重点外资项目建设煤炭、电力、天然气等供应保障,协调做好项目原材料和产成品运力需求保障。加强路网监测调度,保障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重点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

2.支持项目绿色用能。鼓励省重点外资项目扩大绿色电力消费,支持其通过参与绿证交易、利用自有厂房及附属设施开发分布式光伏等方式,提升绿电使用比例。

二、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3.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外资项目,配置国家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对省重点外资项目,配置省级基础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对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保障的其他外资项目,安排市县“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

4.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省重点外资项目,合并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涉及竣工验收阶段的省重点外资项目,合并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

5.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对省重点外资项目用地申请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单独组卷,做到随报随批。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6.优化用地供应模式。对省重点外资项目中的工业类项目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现项目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

三、加强项目环境容量保障

7.实行白名单管理。省重点外资项目全部纳入省重大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进行管理,按照《河南省重大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管理办法》(豫环文〔2022137号),享受审批绿色通道、生态环境基础保障、应急管控豁免等优惠政策。

8.优化项目环评服务。建立省重点外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成立环评助企服务专班,加强服务保障,确保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项目应批尽批。

四、加强项目融资保障

9.优化授信流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辟省重点外资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授信项目受理和评审流程,加快评级授信,优先匹配贷款规模。

10.优惠利率安排。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省重点外资项目发放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同行业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11.加强全周期融资服务。建立省重点外资项目贷款主办银行制度,由主办银行牵头,根据项目融资需求“一对一”制定融资服务方案。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主办银行可通过签订不低于3年的中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提升项目金融支持预期。

12.便利跨境投融资。支持省重点外资项目申请境外发债、境外银行贷款融资。加快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试点范围拓宽QFLP基金的外商投资渠道,支持所募集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项目投资。

五、加强项目政策保障

1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省重点外资项目的支持。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项目,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

14.加快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对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且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省重点外资项目,加快办理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手续,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内。

1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各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用于项目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

16.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要素保障。对特别重大外资标志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完善项目推进机制

17.明确项目范围。本通知所称省重点外资项目,特指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联合印发《河南省重点外资项目推进计划》中明确的项目。

18.加大跟踪督导。深化省、市、县(市、区)三级省重点外资项目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建立项目清单化闭环管理机制,每个项目明确一名专员开展全流程跟踪服务。加大项目跟踪督导,定期形成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对完成投资好、项目进度快的地市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