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专利奖实施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20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专利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源示范区专利奖由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对促进济源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有效授权专利。
济源示范区专利奖设金奖2项、银奖3项、优秀奖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每项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济源示范区专利奖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设立济源示范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示范区管委会党组成员、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金融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济源示范区专利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的济源示范区专利奖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审组,人员为单数,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五条 申报济源示范区专利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客体
1.专利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2.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
3.专利运用效益好。已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4.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管理规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济源示范区专利奖:
(一)已获得过省级以上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纠纷;
(三)不符合国家、省和济源示范区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 申报济源示范区专利奖,应当填写《济源示范区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授权证书及完整的授权材料;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权评价材料,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运用及经济效益评价、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济源示范区专利奖按照以下程序评审:
(一)发布通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公布评审工作方案,成立评审专家组,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权人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后,由其统一提交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分类后,提交专家评审组。
(四)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项目名单。
(五)复核公示。济源示范区专利奖拟奖励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七)批准公布。评审公示期满及异议处理结束后,评审结果报示范区管委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获得济源示范区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示范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获奖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济源示范区专利奖对济源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济源示范区专利奖奖励经费由示范区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获得济源示范区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人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济源示范区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布,5年内不得申报济源示范区专利奖补项目。
第十三条 参与济源示范区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济源示范区专利奖信用档案,将济源示范区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