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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注意!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市场采购贸易负面清单 (商办贸函〔2024〕261号
发布时间:2024-08-3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的通知

商办贸函〔2024〕261号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管理,经商相关部门,现决定调整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不适用产品范围)。

有关事项如下: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调整对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出口的质量监管要求,将其调出不适用产品范围(即恢复允许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同时,将部分不宜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简化申报出口的商品调入不适用产品范围(见下文附件表)。

上述调整自本函印发之日起生效(关务情报科注:2024年3月20日起)。调整后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编码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如有重大变化及时公布。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各试点地方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审核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附件: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编码清单

注: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还包括《目录》《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中所列商品。以下为部分“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编码清单”,完整表格请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

1039市场采购贸易政策解读

什么是1039市场采购?

1039市场采购贸易操作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1039)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1039在政策上的优势有哪些?

1)、免征不退,货物出口按免税申报,不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和办理出口退税

2)、归类通关,货物出口根据大类申报和认定检查,节省出口通关时间

3)、关务秒审,在出口关务方面的审核比一般贸易快很多

4)、可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

5)、结汇灵活,平台自主结汇后,可直接提到法人个人账户,允许人民币收汇。

6)、可实现小微企业无票出口的合规,有完税证明

7)、在报关限额上,报关单商品货值由5万美元提升至15万美元。

允许多主体收汇;允许采用人民币结算、允许出口外贸公司、市场供货商、境外采购商、采购中介等贸易主体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并根据贸易背景进行收汇结汇;

免增值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税收征管更简单,对用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也不办理出口退税。

2、《1039市场采购贸易》运作流程

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具体运作流程:

确认好出货订单(不需要发票)——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出货——1039平台结汇——直接打款到企业主的大陆人民币账户——自由使用钱(这个钱已经纳过税,采用1039市场采购贸易,已经做了免税申报)。

3、市场采购1039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国家规定1039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RMB.按照5%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500万元无票出口为例(按国家现行政策下核算)

  • 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x核定所得率-费用扣除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现行优惠政策下减举征收)

(现行优惠政策下减举征收)

税收减半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无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