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
原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解读: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其中,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规定,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授权决定同时提出: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据此提出,上述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得以精简,便利度显著提升,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有关政府部门着重加强监管,在管理上未发现风险隐患。改革举措经实践证明可行,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因此,建议修改对外贸易法。
来源: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2022-12/30/c_11292462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