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年度经济社会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分四类:集聚(开发)区、街道、平原镇、山区镇。
(二)市直部门
市直部门分五类:党群部门及法检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银行业及保险机构。
二、考核体系
(一)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党群部门及法检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包括考核指标、重大专项、加分项、扣分项四部分。
1.考核指标。包括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和评议三方面。
(1)基础工作
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按“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分类定内容、差异设权重:
——集聚区考核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业发展、财政收入、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居民收入、脱贫攻坚、深化改革、城市创建、服务业发展、全域旅游、稳增长等14项指标。
——街道考核服务业发展、城市创建、财政收入、城市建设(含规划和管理)、工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任务比2016年增加7%)、项目建设、居民收入、深化改革、环境保护、稳增长、全域旅游、节能降耗等14项指标。
——平原镇考核财政收入、工业发展、脱贫攻坚、服务业发展、农业发展、招商引资(任务比2016年增加7%)、项目建设、城市创建、城镇建设(含规划和管理)、村居环境、全域旅游、科技创新、居民收入、深化改革、环境保护、稳增长、节能降耗等17项指标。
——山区镇考核脱贫攻坚、财政收入、农业发展、全域旅游、工业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任务比2016年增加7%)、城镇建设(含规划和管理)、村居环境、居民收入、服务业发展、科技创新、深化改革、环境保护、稳增长、城市创建、节能降耗等17项指标。
市直部门根据主责、主业分类定内容、差异设权重:
——市政府工作部门考核省市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及小康指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民生实事、全域旅游、深化改革、脱贫攻坚、城市创建等8项指标。
——党群部门及法检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考核民生实事、全域旅游、深化改革、脱贫攻坚、城市创建等5项指标。
(2)重点工作。包括省考核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业务工作重点。
(3)评议。包括领导评议和社会评议两方面。
2.重大专项。包括“十大专项行动”、十九个重点工作项目两方面。
3.加分项。主要指各单位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4.扣分项。包括常规工作、前置因素、一票否决等3方面。
(二)银行业及保险机构目标考核体系由市金融办制定。
三、考核方式方法
(一)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党群部门及法检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各项指标或工作考核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制定并负责考核,注重日常监控,年度考核在年终统一组织实施。
1.考核指标。共100分,实行计分制。考核指标由各责任单位按百分制考核得分,按权重计分。评议在年终进行,根据评议结果按照相应计分办法计分。
2.重大专项。实行加扣分制。“十大专项行动”由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考核,十九个重点工作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考核,在总得分上加分或扣分。
3.加分项。实行加分制。年终由各单位申报获得表彰奖励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认定,按照相应计分办法计分,在总得分上加分。
4.扣分项。实行扣分制。年终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考核或认定,在总得分上扣分。
(二)银行业及保险机构目标考核方式方法由市金融办制定并考核。
四、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目标考核得分排序情况,确定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先进单位。
(一)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优秀单位4个(每组确定1个)、先进单位3-4个(集聚开发区组,除优秀单位外,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评定先进单位,其他3组每组确定1个先进单位)。
(二)市直部门。党群部门及法检机关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优秀单位2个、先进单位4个;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优秀单位3个、先进单位6个;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优秀单位3个、先进单位5个;垂直管理单位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优秀单位2个、先进单位4个;银行及保险机构根据得分排序确定优秀单位4个、先进单位6个。
(三)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专项中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单位申报、市目标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市委研究授予“特别贡献单位”。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与评先表彰相挂钩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表彰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特别贡献奖单位,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进行会议表彰。其中第一名单位授予“奔马奖”,末位单位授予“蜗牛奖”,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通报。
连续三年获得目标考核优秀单位的党政正职授予“济源市优秀领导干部”称号;年度目标考核优秀、“特别贡献奖”单位,在干部年度考核中作为单位正职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参考依据,不占本单位领导干部优秀指标;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先进单位可提高到18%。
(二)与干部选拔任用相挂钩
充分运用目标考核结果,把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学评价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目标考核优秀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贡献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在市委调整干部或推荐后备时优先考虑;末位单位下一年度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调整。
(三)与物质奖励相挂钩
目标考核与绩效工资挂钩。
山区镇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增加转移支付补助500万元、先进单位增加转移支付补助300万元。
六、组织实施
(一)全市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目标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具体组织。
(二)各责任单位要做到“四公开”,即:办法公开、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公正。考核细则制定要突出核心业务或指标考核,突出定量考核,减少工作类因素评价,减少人为主观评价,强化现场核实,强化结果导向。考核细则、考核结果要向考核对象公开,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切实增强考核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对待目标考核工作,考核者或被考核者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核单位或被考核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调整考核内容的,由被考核单位申报、市级分管领导或分包领导签署意见,经市目标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解释。
附件:1.参加目标考核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