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27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某请求确认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予以受理,于2024年3月1日延期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