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25号
申请人:闫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闫某请求确认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