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23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杜某请求撤销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日做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