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18号
申请人:符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符某请求撤销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