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17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钟某请求确认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