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1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某不服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予以受理,2023年12月19日延期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