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11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
第三人:赵某。
杨某不服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作出的济公玉川(承留)撤罚决字〔2023〕XX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日予以受理,2023年12月22日延期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