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7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某请求撤销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回复函,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