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某不服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