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28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邵政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邵政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某省某市某镇某村,因申请人的房屋涉及“某高速项目”建设,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答复,表明申请人申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公示,公开选定房屋,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结果文件及公告,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文件或房屋评估报告,被申请人表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被申请人属于镇政府,应当具有公开的责任,对于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表明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房屋涉及地块的征收及补偿工作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的下级机关,不是本次征收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我单位无权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邵政依复[2023]第XX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评估基准价格公示;公开选定房屋、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结果文件及公告;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文件或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权属、宗数、用途、面积统计登记表。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邵政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非本机关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单截图、信息公开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邵政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邵政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邵政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