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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4〕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7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26

申请人:

被申请人: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3日作出政府公开信息答复(水域滩涂规划),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在河从事水产养殖,现被通知该区域属于“禁养区”责令搬停,但至今未予补偿。为核实关于“禁养区”规定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下列政府信息:1、该区域搬停的政策性文件;2、搬停补偿款政策性文件;3、搬停补偿方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政府公开信息答复(水域滩涂规划)》中答复如下:请登录http://nmj.jiyuan.gov.cn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点击“政策文件”栏目,在“政府信息公开”下方搜素框内,输入“济源市养殖水城滩涂规划”,即可自行查看下载现有政策相关内容。申请人只查询到济源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此文件中并未包含“搬停补偿方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行攻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

2023年12月4日收到张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人设立济源渔业专业合作社,在村水库下方从事水产养殖,现被通知该区域属于“禁养区”责令搬停。申请调取:该区域搬停的政策性文件、搬停补偿款政策性文件及搬停补偿方案。请将答复文件邮寄至申请人通讯地址”。“申请人设立济源鲟鱼养殖有限公司,在河从事水产养殖,现被通知该区域属于“禁养区'责令搬停。申请调取:该区域搬停的政策性文件、搬停补偿款政策性文件及搬停补偿方案。请将答复文件邮寄至申请人通讯地址”。2023年12月13日进行了答复,告知申请人获取文件的方式和途径,其中案涉区域的搬停的政策性文件中,第64页第二段和第74页第一段载明有搬停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因搬停补偿方案不是答复人能制定的,且申请人未提出过明确的补偿方案,目前没有具体的针对个人或企业的搬停补偿方案。综上,答复人的答复并无不妥之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3年113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设立济源鲟鱼养殖有限公司,在河从事水产养殖,现被通知该区域属于“禁养区”责令搬停。申请调取:该区域搬停的政策性文件、搬停补偿款政策性文件及搬停补偿方案。2023年122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1213被申请人作出政府公开信息答复(水域滩涂规划),主要内容为:请登录http://nmj.jiyuan.gov.cn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点击“政策文件”栏目,在“政府信息公开”下方搜素框内,输入“济源市养殖水城滩涂规划”,即可自行查看下载现有政策相关内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单截图、信息公开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政府公开信息答复(水域滩涂规划),并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答复(水域滩涂规划)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分别进行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公开信息答复(水域滩涂规划)。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