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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4〕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7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25

申请人:崔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依答〔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作出的济公依答〔2023〕第XX号的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编号410881003XXXX的公章封存或销毁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作出的济公依答2023〕第XX号的答复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从被申请人官网报道显示,2020年12月16日原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撤并于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撤销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印章送交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被申请人履行的是印章制发管理职能,原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同样也是依法履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被申请人以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为理由作出的不公开答复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不符,违反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重要凭证,事关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犯罪,通常还关联其他犯罪,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对被申请人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享有监督、知情的权力和义务。综上,为了协助被申请人依法行政,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从上述政府信息的定义及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可知,条例所指的内部事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行使内部事务管理职权时产生的信息。从内容上来说,其仅涉及行政机关的日常内部管理事项,与公共利益无关。从效力上来说,对外不直接发生约束力,不会对机关外部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 日通过邮政信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公开原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编号410801003XXXX 公章销毁或封存信息的申请。从内容上看,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印章管理事项。从效力上看,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即行政机关内部已撤

并部门的印章上缴、销毁与否,对外不直接发生约束力,不

会对机关外部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经审

查后,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此项信息。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做出济公依申复2023〕XX号答复书并通过邮政信件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及时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依申复2023〕XX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能成立,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依申复2023〕XX 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查明:

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原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编号410801003XXXX公章销毁或封存信息。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公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是:您申请的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事物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2023年11月18日寄出,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内容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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