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24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的理由:
一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某村所在地块2018年以来涉及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的各项程序法律依据,而不是征地批文及敷衍了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复印件。二是因乱占滥用土地未批先占、拆分报批、批少占多、未供先建的行为给申请人(失地农民)造成由富返贫,长远生计没有保障的恶果。三是被申请人在征收报批前对乱占滥用土地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利的后果,不作严格审查处理,反而为其办理报批及供地。四是被申请人对2018年以来,新征建设各项占地的法律依据只字不提。五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是能见到征地报批前后的公告、确认、位置、四至边界、补偿安置途径、听证及公告张贴地点的等各项法律依据!而被申请人没有公开这些信息。为此申请人特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的信息是“某村所在地块2018年以来涉及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公开,并将相应的文件复印后交付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二是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并没有申请公开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一款、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复议,而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属于新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望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明:
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受理机关名称: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某村所在地块2018年以来涉及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获取方式:电子邮件。2023年9月27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补正了相关材料。2023年10月19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了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3年10月19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2023XXX),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内容属于被申请人单位职责,请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于2023年11月16日前答复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某村所在地块 2018 年以来涉及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该答复书于2023年11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转办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自然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