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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4〕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7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22

申请人连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13不予受理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杨某嫌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快递为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8054067XXXX,被申请人于12月3日签收。而后收到了其作出的书面答复:2023年12月9日,接到你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个建筑公司,该公司从未在某平台里售卖过健康包,该公司和你未有交易行为,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仔细擦亮双眼发现其店铺内营业执照就是其公司,被申请人睁着眼睛说瞎话,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店铺(某家居)购买的健康包涉嫌属于三无产品。收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润滑油、五金交电销售;道路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劳务外包。通过某平台查询,某家具经营主体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调查,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建筑服务业务,从未在某平台开设网店,也从不售卖健康包类似产品,该公司和申请人从未有交易行为。因此,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不存在消费纠纷,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书面作出反馈,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政XA8054067XXXX)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在某购物平台被投诉举报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家居)购买了健康包,签收后发现快递内产品无合格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经查询,该邮件(邮政XA8054067XXXX)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日17点39分签收,因当天是周末,被申请人并未签收。根据投递邮件清单显示,被申请人的实际签收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组织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在某购物平台店铺(某家居)购买健康包的经营者是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而非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连某投诉举报河南某商贸的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递邮件清单、现场笔录、答复、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及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展开调查核实,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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