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
济源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本专题内容由司法局发布
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8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林业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济管林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17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管林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的理由:

被申请人结合某林办和某大队不保护树木和所有林地,对老百姓受到树林伤害的举报、投诉不依法追究,不为百姓做主,如像现在故意公开伤害老百姓的财产和树木。被申请人在2013年和2014年对申请人申请的两项工作:砸拦沙坝和平整土地,既不开群众会,又不经过户主签字同意,干部就叫工程队下手开工程,群众手里还拿着50年不变退耕还林的合同书。申请人对此进行举报,至今未有任何回复。现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所涉及的批文、流程和一切树木补偿标准。为什么不公开,被申请人不管林地暗地做假文,瞒上欺下,合理吗!

被申请人答复

2018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赴某居民组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某组平整的退耕还林地未改变林地性质,也未破坏林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被申请人随后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得知该居民组土地属于“2014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项目”。申请人提出的毁坏退耕还林地不是事实。申请公开的毁坏林地需补偿的标准、款项、程序等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职责。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济管林依申复〔2023〕XX号)。11月6日,申请人收到答复书。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济管林依申复〔2023〕XX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明

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13年至2014年苗王战组平整土地毁多少亩退耕还林地,每亩标准是多少,每棵树是多少款。2.2014年,苗王战与偶仙沟砸大坝水淹多少退耕还林地损坏的树木是怎样赔偿。3.2014年苗王战建蓄水池毁坏的树木是多少,怎样赔偿,所有的程序是怎样走的。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管林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非本机关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了解获取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并于2023年11月6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济管林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并非其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济管林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