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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4〕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7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的理由:

某大队风力发电工程三次:第一次名称新能源、第二次名称泰新、第三次名称国电。还有偶仙沟和苗王战中间的蓄水大坝所占用的土地,一不开群众大会,二不给管理地主结合,三不叫主人签同意合同,群众得不到任何多年来的损害,庄稼、树木和土地的一切征地和占地的补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更没有任何单位来管。

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可以说,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信息。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从申请书中的陈述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主要目的是用于主张赔偿或补偿,从而认为其申请公开的相应信息必然存在,就属于一种申请人单方主观意识上的“推定”。贵机关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望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明:

20238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大峪镇国电风力发电项目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玉仙沟与苗王寨交界处大坝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202394日,被申请人作出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检索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9月4日作出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相关档案进行了检索、查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9月4日作出的作出的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