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济政复驳〔2024〕第3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作出济管市监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能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违法。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提起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法定范围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只需答复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不需要加工这是现有的信息,所以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确认违法。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了解本案的执法人员信息,合情合理合法,另依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执法人员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并且执法过程以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监督为原则,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无据,应确认违法。2、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背离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并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然而被申请人背离了这一原则,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被申请人仅仅给了告知书,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被申请人辖区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等公开请求。未达到本次公开目的,被申请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背离了群众路线。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名单。以及本案投诉举报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及我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请济源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查明:
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现申请公开你机关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本人投诉举报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机关类别和岗位,便于后续救济途径使用。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以行使公民监督权、知情权。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管市监依申复〔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是: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名单。包含本次投诉举报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及我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另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该答复书于2023年12月6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了答复,内容完整、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