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济政复驳〔2024〕第2号
申请人:济源某渔业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河南省河口村水库运行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对济源某渔业专业合作社坝后鱼类景观区域剩余设施限期清理的通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对济源某渔业专业合作社坝后鱼类景观区域剩余设施限期清理的通知》。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成立,在某水库从事水产养殖。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对济源某渔业专业合作社坝后鱼类景观区域剩余设施限期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申请人对《通知》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一、《通知》的法律依据错误。《通知》中认定申请人水产养殖区域即某水库为禁养区。河南省水产养殖所依据的是《河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在《河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第二节编制依据中载明是根据《济源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制定。根据《河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相关规定,某水库为限养区域并非禁养区域。现《通知》将某水库认定为禁养区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通知》的内容违法。《通知》应视为催告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通知》中并未载明申请人对其不服的救济途径,未说明申请人权力,其内容违法。三、《通知》主体不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必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通知》的发出人是河南省河口村水库运行中心,河南省河口村水库运行中心是事业单位,而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因此发出《通知》的主体不合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作出通知的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4月15日,济源市政府收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举报件交办单,其中涉及申请人非法养鱼交办件,经济源市政府调查,申请人未办理养殖证且坝下养殖区域为禁养区,要求被申请人负责清理。被申请人收到整改函件后,第一时间(2021年4月16日)通知申请人整改退出养殖,后又多次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清理退出,完成拆除,但申请人一直拖延执行,直到2021年12月,申请人才将鲟鱼捕捞清理完毕,但岸边残余的设施却不予拆除,一直闲置荒废,对被申请人的库区维护造成重大影响。无奈,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对济源某渔业专业合作社坝后鱼类景观区域剩余设施限期清理的通知》,要求其清理禁养区内剩余设施,恢复河道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基于申请人占用库区,要求其退出作出的,申请人占用库区属民事侵权行为,被申请人要求其退出属排除妨碍的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请求贵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二、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被申请人已经清理了申请人的残余设施。2021年7月份,洪水对申请人的养殖设施区域淹没,致其设施损毁、荒废,被申请人多次通知申请人拆除清理,但申请人一直不予理会。申请人荒废的设施侵占答复人坝后量水堰近三年,养鱼设施阻塞量水堰出水,造成坝基渗水量数据统计不精准,对大坝安全造成隐患。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通知》,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日之前拆除清理,但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仍不予清理,被申请人为了排除妨碍,在我单位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前对申请人的残余设施已清理完毕。
经查明:
河南省河口村水库运行中心属于河南省水利厅所属机构河南省水文水资源中心举办的事业单位,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万通街72号第七层。2022年10月12日,中共河南省水利厅党组《关于省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等17个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内容为:“十五、河南省河口村水库运行中心...”。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济源某渔业专业合作社坝后鱼类景观区域剩余设施限期清理的通知》,告知申请人须于2023年12月2日前自行彻底清理在坝后量水堰鱼类景观区域禁养区内的剩余设施,恢复河道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清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河南省水利厅党组关于省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等17个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关于对济源某渔业专业合作社坝后鱼类景观区域剩余设施限期清理的通知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河南省水利厅所属机构河南省水文水资源中心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决定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