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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驳〔2024〕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5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济政复2024〕第1

申请人:崔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审计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审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11日作出的济源示范区审计局依申复〔2023〕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7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2023年9月向被申请人申请原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轵城分局撤并审计报告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的“依申复[2023]XX号”的答复与事实不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机关撤并应当例行审计,从济源市公安局官网及潇湘晨报的报道显示2020年12月16日原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撤并于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依据职责权限设置原则,被申请人是法定的履行审计职责的机关,公安局并不具备审计职能,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复[2023]XX号”答复与事实不符,群众对原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轵城分局撤并审计信息,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原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依法享有监督、知情的权力和义务。综上,为了协助被申请人依法行政,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济源示范区审计局依申复〔2023〕XX号)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公开原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城分局撤并审计报告(无文号),并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局寄给申请人。鉴于原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撤并系济源市公安局的内部事务信息,不在被申请人的审计范围内,被申请人亦未制作相关审计报告,也未接受委托保存相关审计报告。故被申请人2023年9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非由本机关制作或者最初获取,并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济源示范区审计局依申复〔2023〕XX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三、被申请人作出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济源示范区审计局依申复〔2023〕XX号)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被申请人已经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同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申请人申请的原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城分局撤并审计报告,系其依据济源市公安局官网报道的原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城分局于2020年12月16日撤并于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信息,其认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撤并应当履行撤并审计。原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撤并是济源市公安局内部事务,故被申请人未对撤并事项进行审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市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查明:

2023年94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原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轵城分局撤并审计报告信息2023年96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911被申请人作出济源示范区审计局依申2023〕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城分局撤并审计报告,非被申请人制作或者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济源市公安局了解获取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2023年912予以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了答复,内容完整、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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