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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终〔2023〕第1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01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赵某不服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豫9001环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17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