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沁园)不罚决字〔2023〕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予以受理,2023年5月8日延期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