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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终〔2023〕第2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06

申请人:闫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沁园)不罚决字〔2023〕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予以受理,2023年5月8日延期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