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何某不服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8日对济源市xx生活超市经营变造生产日期的“xx银杏清润卸妆水”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