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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3〕第2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6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济源市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菊花晶,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内容为:王先生你好!接到你关于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后,我们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济源市某公司系我市食品企业,许可范围:固体饮料,许可证有效期2027年2月27日。你所反映“固体饮料”字体、警示语所占区域比例等不符合《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规定的情况属实。鉴于该《公告》的法律属性,该企业的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9款的规定。调查中发现,该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该《公告》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此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此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举报的是食品安全标签问题,被申请人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26条13款“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该条13款并不是食品安全标签的处罚。食品安全标签问题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被申请人这种行为严重背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举报件,举报济源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10日的菊花晶(固体饮料),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调查,济源市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食品生产企业,被举报产品标签上“固体饮料”字体大小、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该情况是由于被举报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未把好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导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已经更换产品包装标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被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经查明:

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举报单,举报济源市某公司生产的菊花晶(固体饮料)产品存在非法添加问题。收到举报信息后,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于2023年3月28日组织执法人员对济源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被申请人经检查核实,在检查中并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济源市某公司生产的菊花晶(固体饮料)产品。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济市监责改2023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予以改正。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02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并向申请人告知了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转账截图、济源市某公司营业执照、济源市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登记举报信息,展开调查核实,对被举报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分析,2023年3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