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某请求责令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其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