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某请求确认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