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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终〔2023〕第2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7

     申请人:济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豫9001环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