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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3〕第1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18

      申请人:李某1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第三人:李某2。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0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济公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2022年11月20日,第三人李某2在城镇某村某桥南打我一事,申请人对派出所对第三人李某2的处罚感到太不公平。第三人李某2一拳把申请人打倒在地,主要是打在申请人太阳穴位置,当场晕倒,在医院治疗20天后出院,在医院住院期间第三人李某2从来没有过问一下,后来经过法医鉴定第三人李某2给申请人打成轻微伤,出院后城派出所让双方调解,第三人李某2也不理会,现在城派出所只是简简单单地处罚第三人李某2肆佰元就草草了事。第三人李某2对社会影响极其败坏,对申请人的人身权益造成极大伤害,如果把人打成轻微伤只是处罚肆佰元的话,那社会还能稳定吗?法律在人们心中还有威严吗?谁都知道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难道第三人把人打成轻微伤,区区罚肆佰元就能解决打人的案件,还要法律干嘛?最主要是我现在落下左边头经常疼。不符合法定程序,我坚决要求公平公正,拘留第三人,以稳定当前社会秩序,杜绝以后打人事件少发生。综上所述,申请人深感不服,请求撤销2023〕xx号行政处罚,并从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

2022年11月20日10时许,在济源市轵城镇某村某桥南,申请人和第三人因为伐树发生口角和争执,后第三人欲离开现场,申请人拉着第三人的衣服不让李某2离开现场,第三人用手向申请人的头部打了一下,致使申请人倒地,后申请人住院治疗。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行政罚款肆百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3〕xx号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意见。

经查明:

2022年11月20日10时许,在轵城镇某村某桥南,第三人和申请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第三人和申请人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第三人用手朝申请人的头部打了一下。当天,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受理该案件。后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申请人等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委托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2022年12月16日,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济)公(刑)鉴(法医)字〔2022〕x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黎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1月26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复核后认为其陈述和申辩不成立。2023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以殴打他人罚款肆佰元,并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本机关认为:

第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结合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作出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