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
济源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本专题内容由司法局发布
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3〕第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7

申请人:陈某1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第三人:崔某。

第三人:陈某2。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天坛)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0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天坛)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购买xx号楼xx室后发现第三人在动工装修。经多方打听,第三人购买的是别的楼层出现一房多卖后,又调换到xx号楼xx室。申请人在xx号楼xx室墙上标注了“经天坛办事处协商,此房为申请人所有,并附有手机号,第三人家打开xx号楼xx室就能看到此标注。”第三人家明明知道此房有主,还私自装修。申请人发现装修后,经开发商老板协商,双方同意房屋纠纷解决完毕后,允许第三人家动工装修。后申请人抽空去看了几次房,第三人家还在装修,直到矛盾激化,动手打伤申请人,使申请人住院一星期,被申请人处理不公,应对第三人崔某作出5日拘留、500元罚款,赔偿申请人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

被申请人答复:

一是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崔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0月14日15时许,在济源市xx号楼xx层楼梯间,因房产纠纷,申请人阻止第三人装修,双方发生打架。第三人陈某2在xx层楼梯间伸腿挡住申请人,不让申请人往里进,两人随即相互拉扯,并在拉扯中一起倒在地上,第三人崔某从房内出来看见后,将申请人推开,左手打到申请人右脸处。二是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崔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2年10月14日15时26分,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迅速出警,现场将第三人带回所内进一步调查。当日受理为治安案件,并及时展开调查取证。10月22日,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悬殊较大,调解未果。11月14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12月13日,民警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相差较大仍未达成和解。2023年1月10日,民警对第三人、申请人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陈某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1月1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崔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是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崔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一般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和申请人因房产纠纷,发生厮打。根据本案的起因、殴打情节、被侵害人的伤情程度等情节,认为第三人崔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为较轻。同时,经查询,第三人崔某无违法前科,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对其适用5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是申请人提出的对第三人崔某罚款200元处罚决定不公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均未提出意见。

经查明:

2022年10月14日15时许,因房产纠纷,第三人陈某在拦申请人进屋过程中,两人发生撕扯倒地,第三人崔某在拉架过程中,左手打到申请人右脸处。当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等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10月22日和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了申请人与第三人陈某2两次进行调解,均调解未果。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崔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第三人崔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为由对第三人崔某作出济公虎岭(天坛)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崔某罚款贰佰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本机关认为:

第三人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结合第三人崔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崔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作出的济公虎岭(天坛)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