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某公司
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济源某公司不服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豫9001环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4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