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市某商行。
被申请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某商行不服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人社保险令字〔2023〕第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4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