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
李某不服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编号为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