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申请人不服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3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