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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终〔2023〕第3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3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第三人:卢某

第三人:陈某1  

第三人:陈某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立案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