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第三人:卢某。
第三人:陈某1。
第三人:陈某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立案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