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建质罚决字(2022)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