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司法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
第三人:姚某。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司法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2022年10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李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