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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3〕第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3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3.依法对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11点53分收到,但在长达60日内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信息。为此,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济源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济源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济政复决202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该行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明显违法。第一,被申请人本应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可被申请人作出的却是文不对题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第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也一并邮寄了该《情况说明》复印件。根据济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XX号文件的通知,2018年至2019年底对王屋镇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负主体责任的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外业测绘成果应该知悉和掌握,《情况说明》是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亲自制作的资料。第三,济源市人民政府为申请人颁发的济集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在被申请人处存放,后被市国土局收回(现存放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但至今并未见到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任何撤销、收回或者废止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或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凭什么说不再使用该证?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是依据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复决202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两项内容进行的明确回复。但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标题与其申请的事项存在名不对题的情况,被申请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虽然申请人认为名不对题,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书的内容中已明确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事项进行的回复,申请人所称的“情况说明”系被申请人给相关单位出具,该说明中所描述的内容只是被申请人对相关情况的介绍,不代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经被申请人查询,没有相关资料提供。

经查明:

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王屋镇在2019年不动产登记外业测绘中对申请人位于某村五组的宅基地区段测绘结果的图纸及相关资料;2.情况说明称济源市人民政府为申请人颁发的济集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宅基地证)不再使用的依据与书面答复。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后申请人不服,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1月14日,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2022〕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均非被申请人制作的资料,被申请人也未查到,故无法提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王屋镇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7日行政复议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经检索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应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而不应为行政复议答复书,在此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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