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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3〕第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30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关于韭菜籽使用情况的调查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9日关于韭菜籽使用情况的调查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济源市某有限公司购买的男仁茶,发现该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情况。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进行了举报。10月21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用QQ邮箱给我回复了一张书面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不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进行案件终止。第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韭菜籽没有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亦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规定也明确说明申报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无食用传统习惯的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韭菜子”被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2002年2月28日,国家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其中“韭菜子”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第二,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履行之职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2022年9月2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济源有限公司生产名为男仁茶(人参枸杞茶)的固体饮料非法添加"韭菜子(籽)”。经调查,被举报产品男仁茶(人参枸杞茶)固体饮料配料中的韭菜籽,是该公司将韭菜籽研磨成粉状,按照一定比例添加到产品中。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蔬菜、水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评便函2014148号)规定蔬菜、水果种子为传统可食部分,且未经提纯、浓缩的,以作为普通食品”。被举报产品男仁茶(人参枸杞茶)固体饮料配料中的韭菜籽为韭菜的种子,其未经提纯、浓缩,而韭菜是蔬菜的一种,所以韭菜籽作为蔬菜种子属于传统可食部分,可以作为普通食品。被举报产品中添加韭菜籽,不构成违法,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邮箱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经查明:

2022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济源有限公司生产名为男仁茶(人参枸杞茶)的固体饮料非法添加韭菜籽”。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济源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为被举报人通过研磨将韭菜籽研磨成粉状按照一定比例添加到产品中,不存在提纯、浓缩。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韭菜籽使用情况的调查回复,并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邮箱送达申请人。

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书、聊天记录、现场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情况说明、济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济源某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韭菜籽使用情况的调查回复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登记举报信息,展开调查核实,对被举报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分析,2022年10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0月21日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9作出的关于韭菜籽使用情况的调查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